Page 43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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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落實《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保
                           險仲介服務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保監發[2004]57 號


                           各保監局:

                               為進一步規範保險仲介市場經營行為,加強保險業和保險仲介服務業
                           稅收徵收管理及稅源監控,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保監會於 2004 年 5 月 13

                           日聯合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保險仲介
                           服務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經發[2004]51 號)(以下簡稱《通

                           知》),決定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國範圍內使用《保險仲介服務統一
                           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現就執行《通知》的有關問題通知如

                           下:
                           一、充分認識實施《統一發票》的重要意義。實施《統一發票》是貫徹

                               2004 年初全國保險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之一,是規範保險仲介市
                               場主體經營行為,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各保監局務必對

                               《統一發票》的推廣實施予以高度重視,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完善相
                               關配套措施,保證《通知》順利貫徹落實。

                           二、積極主動與當地稅務部門進行溝通和協調,配合稅務部門做好《統一

                               發票》的推廣和實施工作。當地稅務部門是實施《統一發票》的主管
                               機關,各保監局應就轄區內實施《統一發票》的有關問題及時與當地
                               稅務部門取得聯繫,爭取當地稅務部門的支持。

                           三、監督保險機構和保險仲介機構(包括保險兼業代理)認真貫徹執行

                               《通知》的各項要求。各保監局負責將《通知》下發到轄區內各保險
                               公司、保險仲介機構(包括保險兼業代理),同時加大宣傳力度,使
                               轄區內所有的保險機構和保險仲介機構(包括保險兼業代理)深刻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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