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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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保險公司總公司負責確保宣傳材料的合規性、客觀性和真實性。保
險監管部門在檢查中若發現有違規宣傳材料,將要求保險公司登報予
以更正,並暫緩批准銷售新的銀行代理人身保險產品,追究有關高級
管理人員的責任。
五、各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在銷售中應當客觀公正地宣傳銀行代理人身保
險產品。宣傳內容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將保險產品作為儲蓄產品介紹。不得套用“本金”、“存入”
等概念,不得將保險產品的利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
進行片面類比,不得將本公司產品與其他公司的相關產品進行
片面對比。在宣傳時應當全面介紹保險產品,尤其是其保障功
能、保險利益的產生基礎,並進行風險和費用提示。
(二)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在宣傳內容上不
得出現“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銀行推出”、“銀行理財新業
務”等類似字樣,不得出現銀行的標誌、圖案。
(三)應當按保險條款對重要事項進行如實告知,不得誇大或變相誇
大保險合同的利益。必須對退保費用、保單現金價值、猶豫期
等事項進行明確告知。在向投保人解釋時,不得承諾不確定收
益或進行誤導性演示,不得有虛假、欺瞞或不正當競爭的表
述。
六、各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代理銷售人員的培訓,特別要對法
律法規、職業道德和業務知識進行培訓。
七、保險公司應當在投保單顯著位置標明投保人申明:“本人已認真閱讀並
理解本保險的條款”,各商業銀行在代理銷售人身保險產品時,應當讓
投保人認真閱讀保險條款全文和產品說明書,並讓投保人在申明上簽
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