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423
407
關於貫徹執行保險仲介機構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01]195 號
各保監辦:
保險仲介機構管理規定已經發佈,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保監辦應結合實際,組織學習保險仲介機構管理規定,認真貫徹執
行。
二、各保監辦收到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公估機構的籌建申請材料後,應登記
備案。每月 15 號之前,各保監辦將上一個月收到材料的清單及是否批
准籌建的意見、不予同意的理由以書面的形式上報中國保監會。
三、處於籌建過程中的保險仲介機構變更名稱、註冊地點、出資人等事
項,在不違反新出臺的保險仲介機構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無須一事一
報,但在開業申請材料中應作具體說明,一併審批。如果變更前後的
註冊地點不在同一保監辦轄區範圍內和註冊資本減少,必須得到中國
保監會的批准。各保監辦對保險仲介機構的開業驗收及審批應嚴格按
照新出臺的保險仲介機構管理規定執行。
四、各保監辦應督促轄區內各保險仲介機構按規定要求加強對其工作人員
的培訓,並對培訓情況進行抽查。
五、各保監辦應督促落實保險仲介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凡是保險仲介
機構的持證人員沒有達到規定的比例和沒有證書從事保險仲介業務
的,各保監辦應堅決予以查處。今後,中國保監會將對符合一定條件
的人員授予保險仲介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六、保險代理公司可以為以大型工程項目、大型工商企業、國家重點工程
項目以及特殊風險為保險標的保險專案提供保險仲介服務。在所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