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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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保險代理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01]158 號
各保險公司,各保監辦:
為規範保險代理機構的市場行為,明確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機構的管
理責任,強化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業務的管理,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保險公司必須切實承擔起對保險代理機構市場行為的管理和監督職
責,加強對保險代理機構保險業務的管理和指導,督促其依法開展業
務,嚴格履行保險委託代理合同。
二、保險公司根據代理機構的性質及其信譽狀況,可以要求代理機構向保
險公司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具體數額和交納方式由雙方協商。
三、各保險公司要對現有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制度進一步加以完善,根據代
理機構及代理險種的不同類型制定相應的代理業務管理流程。保險公
司必須加強對分支機構代理業務的監督檢查,保證總公司對各級分支
機構代理業務的管控能力。
四、嚴禁保險公司接受未經保監會核准的非法保險代理機構或個人的代理
業務。一經發現保險公司存在接受非法保險代理機構或個人的代理業
務的違規行為,保監會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理。
五、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代理機構的管理水準確定其代理險種和代理許可
權。保險代理合同須報當地保監辦備案。
六、保險公司必須加強代理業務單證的管理,建立起嚴格的單證管理制
度,對單證的領、用、存、銷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保險公司要對代
理機構領用的保險單證按月進行核銷和清收;對解除委託代理合同的
代理機構的剩餘代理單證要全部回收,對遺失的單證要在有關報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