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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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各保險公司應統一清理現有的銀行代理人身保險業務宣傳資料,對不
                          符合要求的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銷毀。

                      九、各保監辦和人民銀行各分支行應當加強對銀行代理人身保險業務的監
                          督檢查。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依法進行處罰。

                      十、各保監辦和人民銀行各分支行應當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各保險公司和
                          商業銀行,並建立對銀行代理人身保險業務的監管合作機制。各保險
                          公司和商業銀行要積極配合保監辦和人民銀行分支行的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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