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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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相互代理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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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保監辦:
                               你辦《關於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相互代理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請示》

                           (保監浙發[2003]151 號)收悉。經研究,函複如下:
                           一、符合《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保險行銷服務部申請

                               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可以向其發放《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在合
                               法合規的前提下,相互代理的業務範圍由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保

                               險公司自行決定。
                           二、在保險公司健全內控制度,完善對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管理的前提下,

                               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相互代理保險業務不設級別對等的限制,產、壽
                               險公司的行銷服務部可以與對方的支公司或分公司之間相互代理。

                           三、不得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上增列有關內容取代《保險兼業代理
                               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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