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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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相互代理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復函
保監辦函[2003]227 號
杭州保監辦:
你辦《關於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相互代理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請示》
(保監浙發[2003]151 號)收悉。經研究,函複如下:
一、符合《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保險行銷服務部申請
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可以向其發放《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在合
法合規的前提下,相互代理的業務範圍由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保
險公司自行決定。
二、在保險公司健全內控制度,完善對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管理的前提下,
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相互代理保險業務不設級別對等的限制,產、壽
險公司的行銷服務部可以與對方的支公司或分公司之間相互代理。
三、不得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上增列有關內容取代《保險兼業代理
許可證》。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