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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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銀行代理人身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
保監發[2003]25 號
各保監辦,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分行監管辦、省會(首
府)城市中心支行,各保險公司,各商業銀行,郵政儲匯局:
近兩年以來,各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含郵政儲匯部門、合作金融機
構,下同)加強合作,由銀行代理銷售人身保險產品的業務(以下簡稱“銀
行代理人身保險業務”)得到了迅速發展。但在銀行代理人身保險業務過程
中,存在較為突出的誤導問題,如不及時解決,將損害消費者的正當權
益,嚴重影響銀行代理人身保險業務的正常發展,危及銀行和保險企業的
信用,形成金融風險。為促進銀行代理人身保險業務長期健康發展,經研
究,決定加強對銀行代理人身保險業務的管理。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認識加強銀行代理人身保險業務管理
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針對銀行代理人身保險業務建立健全相應的內控
制度並嚴格落實。
二、各保險公司應在代理業務中加強與商業銀行的資訊溝通、合作,制訂
並落實相應的業務和財務管理、客戶回訪、售後服務等制度。
三、各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切實加強銀行代理人身保險產品的宣傳和
資訊披露管理。銀行代理人身保險產品的宣傳和資訊披露材料(以下
簡稱宣傳材料)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按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統一負責
管理,其形式和內容不得違反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從事銀行代理
人身保險業務的商業銀行總行和分支行要設立(或指定)部門或專人
管理銀行代理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或其工作
人員不得擅自印製宣傳材料或變更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