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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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許可證原件;
5. 前 3 年內分支機構遵守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說明;
6. 前 3 年內分支機構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
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三)保險公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換發許可
證。
1. 申請換發許可證前連續 6 個月沒有開展業務的;
2. 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的;
3. 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符合條件的;
4. 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
5. 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
(四)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不
予換發許可證。
1. 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的;
2. 主要負責人和業務人員不符合條件的。
(五)保險公估機構應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 60 日將申請材料報所在
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進行審核,派出機構對保險公估機構前
3 年經營狀況做出全面的評價並形成報告,上報中國保監會,中
國保監會作出是否批准換發許可證的決定。決定不予換發的,
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六)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應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 30 日將申請材料報
所在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派出機構對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前
3 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准換發許可證的決定。
決定不予換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