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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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加強保險公估機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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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保監局、保險公估機構:

                               為加強對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管理,規範經營行為,防範風
                           險,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
                           如下:

                           一、關於許可證的管理

                               (一)《保險公估機構法人許可證》有效期 3 年,保險公估機構應在
                                      有效期屆滿 60 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保險公估機構申
                                      請換發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請報告;

                                      2. 許可證原件;
                                      3.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4. 申請上月末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5. 前 3 年內本機構遵守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說明;

                                      6. 前 3 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
                                        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7. 前 3 年本機構接受保險行業組織監督情況的說明。

                               (二)《經營保險仲介業務許可證》有效期 3 年,保險公估分支機構

                                      應當在有效期屆滿 30 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申請換發。
                                      保險公估分支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請報告;
                                      2. 總公司關於同意分支機構換證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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