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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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保險公估機構管理的通知
保監仲介[2005]619 號
各保監局、保險公估機構:
為加強對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管理,規範經營行為,防範風
險,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
如下:
一、關於許可證的管理
(一)《保險公估機構法人許可證》有效期 3 年,保險公估機構應在
有效期屆滿 60 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保險公估機構申
請換發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請報告;
2. 許可證原件;
3.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4. 申請上月末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5. 前 3 年內本機構遵守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說明;
6. 前 3 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
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7. 前 3 年本機構接受保險行業組織監督情況的說明。
(二)《經營保險仲介業務許可證》有效期 3 年,保險公估分支機構
應當在有效期屆滿 30 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申請換發。
保險公估分支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請報告;
2. 總公司關於同意分支機構換證的證明文件;
3. 加蓋總公司印章的總公司法人許可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