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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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產品精算工作的通知
保監發[2008]123 號
各財產保險公司:
為加強對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產品的監管,強化準備金評估工作,及
時準確反映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產品的經營狀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保險法》、《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以及保監會
有關規定,現就加強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產品精算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
下:
一、本通知所稱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產品分為預定收益型產品和非預定收
益型產品,其中預定收益型產品又分為固定收益型產品和利率連動型
產品。固定收益型產品在保險合同中事先約定固定的收益率;利率連
動型產品在保險合同中事先約定隨銀行存款利率浮動的收益率。
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產品可以收取以下幾種費用:
(一)保單獲取費用,即獲取保單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風險保費,即保單風險保額的保障成本,風險保費應通過扣減
收入的方法收取;
(三)保險管理費,即為維護保險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的管
理費用,保險管理費可以是一個與投資帳戶資產淨值無關的固
定金額,也可以按照投資帳戶資產淨值的一定比例收取;
(四)投資管理費,按照投資帳戶資產淨值的一定比例收取;
(五)帳戶管理手續費,保險公司可以在提供帳戶設立、帳戶轉換等
服務時,收取用以支付相關成本的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