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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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停止公司投資型保險產品的銷售。
二十三、財產保險公司不得變動經保監會批准的投資型保險產品及其銷售
區域、銷售規模。在銷售過程中,保險公司應將正式發佈的客戶
手冊和宣傳材料向保監會備案。客戶手冊和宣傳材料應由保險公
司總公司統一設計格式、內容,各分支機構不得修改。
二十四、投資型保險產品準備金評估辦法和投資型保險產品資產配置要
求,由保監會另行制定。
二十五、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控投資型保險產品的定價風險,密切關注經濟
與金融環境變化對投資型保險產品的影響,建立相關應急機制,
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
當貨幣與資本市場發生劇烈波動時,保監會將限制或停止保險公
司投資型保險產品的審批和銷售。
二十六、保監會可以根據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償付能力狀況、風險管理能
力和已有投資型保險產品的經營情況,對其申報的銷售期間、銷
售區域和銷售規模做出調整。
二十七、各保監局要加強對轄區內各公司投資型保險產品的監督管理,特
別是產品手續費的備案工作。加大對該產品各類違規行為的處罰
力度,為投資型保險產品營造良好的經營環境。
二十八、保險公司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保監會將依照《保險法》、《財產
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予以嚴肅處罰。
二十九、本通知發佈前經保監會批准銷售的投資型保險產品,未滿足本通
知要求的,可以繼續使用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經整改符合本通
知規定的經營管理條件和產品設計要求的,在報經保監會審查同
意後,可以繼續經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