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402
386
十、投資型保險產品由保險公司總公司制定和修改,並報送保監會審批。
保險公司報送審批時,除提交《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
理辦法》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客戶手冊;
(二)宣傳材料;
(三)擬定的銷售期間、銷售區域和銷售規模;
(四)產品成本的情況。
預定型產品的成本說明材料應包括:保險費率、產品的滿期給
付收益率和銀行代理手續費、業務管理費等各項費用的比例,
以及據此計算得出的產品盈虧平衡點。
非預定型產品的成本說明材料應包括:保險費、管理費等各項
費用的種類、比例以及計提方法。
(五)保險公司最近 3 年的整體經營情況;
(六)已有投資型保險產品銷售的,已銷售產品經營情況的報告;
(七)保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預定型產品的客戶手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產品簡要介紹和特點;
(二)保險責任和保險金額;
(三)業務辦理流程和手續,包括報案、理賠、保險合同的掛失、
變更、解除或終止等;
(四)公司情況簡介;
(五)客戶服務電話和公司聯繫方式;
(六)在不同經濟環境下,特別是經濟環境發生不利變動的情況
下,保險合同履行完畢、解除或終止時,每份保單滿期收益
率的計算方法和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