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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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投資型保險產品由保險公司總公司制定和修改,並報送保監會審批。
                          保險公司報送審批時,除提交《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
                          理辦法》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客戶手冊;

                          (二)宣傳材料;
                          (三)擬定的銷售期間、銷售區域和銷售規模;
                          (四)產品成本的情況。

                                 預定型產品的成本說明材料應包括:保險費率、產品的滿期給

                                 付收益率和銀行代理手續費、業務管理費等各項費用的比例,
                                 以及據此計算得出的產品盈虧平衡點。

                                 非預定型產品的成本說明材料應包括:保險費、管理費等各項
                                 費用的種類、比例以及計提方法。

                          (五)保險公司最近 3 年的整體經營情況;
                          (六)已有投資型保險產品銷售的,已銷售產品經營情況的報告;

                          (七)保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預定型產品的客戶手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產品簡要介紹和特點;
                             (二)保險責任和保險金額;

                             (三)業務辦理流程和手續,包括報案、理賠、保險合同的掛失、
                                   變更、解除或終止等;

                             (四)公司情況簡介;
                             (五)客戶服務電話和公司聯繫方式;

                             (六)在不同經濟環境下,特別是經濟環境發生不利變動的情況
                                   下,保險合同履行完畢、解除或終止時,每份保單滿期收益

                                   率的計算方法和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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