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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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產保險公司在投資型保險產品開發過程中,應充分協調產品、精
算、資金運用、法律合規等相關業務部門的力量。申報的投資型保險
產品的條款應符合《保險法》及保監會相關管理規定,並列明保險責
任、責任免除、保險金額、保險賠付的申請與給予等內容。
預定型產品的保險條款中,除上款所應列明的內容外,還應列明收益
率的約定方式、計算收益的公式和方法,以及保險合同解除或終止時
計算返還金額的方法。
非預定型產品的保險條款中,除應列明第一款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包
括:產品風險警示,產品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產品認申
購費用,產品管理人、產品託管人報酬的保險服務費、託管費的提
取、支付方式與比例,與產品資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
取、支付方式,保險費率及保險費的計提方法,資金帳戶的估值方
法,產品收益的分配原則、執行方式,個人帳戶的建立、個人帳戶價
值的計算方法和個人帳戶價值的申領手續。
八、財產保險公司應從防範風險的角度出發,審慎、合理的設定預定型產
品的滿期收益率。
預定型產品的收益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 80%。同
時,從防範風險的角度考慮,中國保監會可規定申報產品的最高收益
率,保險公司也可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進行必要的調整,以適應市場
發展的需要。
非預定型產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承諾收益或變相承擔損失。
九、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投資型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和保險金額,合理厘
定保險費率,安排相關再保險,計提責任準備金。投資型保險產品發
生保險賠案時,保險公司應做好保險事故的查勘定損工作,並按條款
規定及時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