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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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
保監發[2008]107 號
各財產保險公司,各保監局:
為規範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產品業務,強化對財產保險公司投資
型保險產品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財產保險公司保
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以及保監會有關規定,現就加強財產保險公
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產品(以下簡稱“投資型保險產品”),
是將保險功能與資金運用功能相結合的保險產品,是財產保險公司將
投保人繳納的投資型保險產品的投資金用於資金運作,按照合同約定
的方式,計提保險費、承擔保險責任,並將投資金及其收益支付給投
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財產保險產品。
前款所稱投保人、被保險人應是自然人,不得為法人。
二、投資型保險產品分為預定收益型投資保險產品(以下簡稱“預定型產
品”)和非預定收益型投資保險產品(以下簡稱“非預定型產品”)。
預定型產品是指在保險合同中事先約定固定的或浮動的收益率,保險
公司在保險合同履行完畢時,將投資金及其約定的資金運用收益支付
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或者在保險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將依照合同約
定計算得出的返還金額支付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保險產品。
非預定型產品是指在保險合同中不事先約定投資金收益率,保險公司
在保險合同履行完畢、解除或終止時,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的計算方
法,將投資金及其實際的資金運用收益(虧損)支付給投保人或被保
險人的保險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