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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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辦理流程,無違規和欺詐等不良從業紀錄。
                             通過直接銷售的,保險公司應在收到投資金後,方可簽發保險單。

                             在保險公司營業場所以外收取的投資金,應採取 pos 終端、轉帳支
                             票等銀行轉帳支付方式,不得直接收取現金。

                      十九、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專門的投資型保險產品服務電話專線,承擔投
                             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投保、索賠以及產品諮詢服務工作。

                      二十、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應對投資型保險產品合同大量提前解除或終止
                             情況的應急管理制度和處理辦法。

                             在一個工作日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申請提前解除或終止某一投資
                             型保險產品合同應退還的資金金額與該產品保險公司收入的資金金

                             額之差,超過該產品資金帳戶餘額 10%的,屬於保險合同大量提前
                             解除或終止的情形。保險合同大量提前解除或終止時,保險公司應

                             在 2 個工作日內向保監會報告。
                             在一個會計年度內,資金帳戶累計提前解除或終止合同比例達到或

                             超過年初資金帳戶資產 30%的,或者發生經營虧損的,保險公司自
                             身難以扭轉或可能發生嚴重危害保單持有人利益情形的,保監會可

                             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監管措施。
                      二十一、財產保險公司應於每年年底聘請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本年度投

                               資型保險產品的經營管理和資金運用情況進行審計,並於次年的
                               4 月底前將審計報告報送保監會。審計報告的內容應包括財務、

                               資產組合、投資損益的計算和分配、責任準備金的計提以及對產
                               品經營管理情況的評價。必要時,保監會可臨時要求保險公司聘

                               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投資型保險產品的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二十二、財產保險公司應保證報批材料和相關報告的內容真實、準確、完

                               整,如出現報批材料和相關報告嚴重與實際不符,保監會將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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