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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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產品份額變動、重大事項揭
                                 示、備查檔目錄等。

                                 非預定型產品臨時公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應至少登載在一種保
                                 監會指定資訊披露報紙上。

                           十五、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專門的投資型保險產品單證管理制度。投資型
                                 保險產品的保險單應由總公司統一印製,並實行專人管理、專處存
                                 放。保險單的登記、領用、核銷和歸檔應及時準確。

                           十六、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對投資型保險產品客戶資源的綜合管理,建立

                                 客戶資訊庫,利用好投資型保險產品的客戶資訊資源。保險公司對
                                 投資型保險產品的客戶資訊具有保密義務,不得非法將投資型保險
                                 產品的客戶資訊轉移給協力廠商。

                           十七、財產保險公司不得委託未與其簽訂書面代銷協議的機構銷售投資型

                                 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委託銀行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的,應與其簽訂
                                 書面代銷協議,約定支付手續費的比例和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

                                 義務。通過銀行銷售的,保險公司應在審核代銷機構傳遞的投保資
                                 訊、確認款項到賬後方可簽發保險單。

                                 財產保險公司應於每季度第一個月底前將總公司上一季度簽訂的代
                                 銷協議匯總,報保監會備案;各分支機構簽訂的代銷協議匯總應報

                                 當地保監局備案。
                                 財產保險公司支付給代銷機構的預定型產品手續費率,1 年期產品

                                 不得超過 0.8%,1 年期以上產品年化手續費率不得超過 0.5%。
                           十八、財產保險公司直接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的,應建立專業化的銷售人

                                 員隊伍和銷售人員管理制度,並指定專門的部門對銷售人員進行培
                                 訓、考核和管理。

                                 銷售人員應具備較高的職業道德,熟悉投資型保險產品的特點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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