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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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險公司應當在準備金評估報告中對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責任
                          準備金計提方法和結果進行相關的披露,具體包括:
                          (一)投資型產品責任準備金的總額和各產品的分項金額;

                          (二)投資型產品投資金單位責任準備金的總額和各產品的分項金

                                 額;
                          (三)投資型產品投資金非單位責任準備金的總額和各產品的分項金
                                 額;

                          (四)投資型產品風險保費的總額和各產品的分項金額;

                          (五)投資型產品風險保費責任準備金總額和各產品的分項金額;
                          (六)非單位準備金的計算範圍與方法;
                          (七)投資帳戶內外現金流狀況;

                          (八)預定收益型產品應按產品披露及計提單位元準備金,包括各產

                                 品投資金及應計提收益、現金流折現法計算的評估值、準備金
                                 評估日退保需支付金額。

                      七、公司應保留近 10 年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產品定價、準備金評估過程的
                          完整工作底稿,以備核查與審計。

                      八、本通知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預定收益型產品單位準備金計算補充說明(暫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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