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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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統括保單業務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保監發[2002]32 號
各保監辦,各財產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為使保險公司進一步明確開展大型商業保險和統括保單業務的要求,
現就統括保單業務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統括保單只能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省級分公司的業務部門出
具,其他分支機構不允許出具統括保單。
二、除大型商業險外,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險標的亦可採用統括保單進行
承保:
(一)對於保險標的為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統括保單業務
1. 如國家重點建設專案(即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每年列名和公
佈的項目)的投資者符合下列要求之一,則投資者可向位於
投資者法人所在地相同地點的保險公司購買統括保單:
(1) 保險標的的投資全部來自中國(包括在中國的外商投資
企業的再投資),且投資者的投資額占總投資額的 15%
以上;
(2) 部分投資來自國外、部分投資來自中國(包括在中國的
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且中國投資者的投資額占國
內總投資的 15%以上。
2. 對於全部投資來自國外的專案,每個保險公司均可以統括保
單的形式提供保險。
(二)對於涵蓋同一法人的不同保險標的統括保單業務
對於位於不同地點,由同一法人擁有的保險標的(不包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