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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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保可以採用成立共保集團或者簽訂共保協定的方式。成立共保集團
需制訂相應的章程。共保集團的成立、變更和撤銷及其章程的制訂和
修改應報中國保監會備案。除航太聯合體和核保險共同體外,再保險
公司不可以參加共保集團。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亦可採用異地共保方式承保貨物運輸保險。
四、統括保單
統括保單是指對同一法人在不同地區的財產或責任進行統一承保的保
險單。除大型商業保險外,符合下列條件的其他保險標的亦可採用統
括保單進行承保:
(一)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單位所在地的保險機構可採用統括保
單方式進行承保;
(二)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的 50%以上部分在某一大中
城市轄區內,無論該區域是否是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單
位所在地),該區域的保險機構均可採用統括保單方式進行承
保。
機動車輛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核保險不得採用統括保
單進行承保。
五、異地承保、異地共保及統括保單業務應由保險公司或經其法人直接授
權的分支機構(以下合稱“保險機構”)辦理。
六、保險公司應於每年年底將下年度法人直接授權的分支機構名單報中國
保監會備案;經法人直接授權的分支機構應在開展此類業務前將其法
人授權書報當地保險監管部門備案。
七、保險公司經營大型商業保險及統括保單業務的,應根據上年度此類業
務的經營情況,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大型商業風險
保險業務統計表》(附件一)及《統括保單業務統計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