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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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鐵路和郵電等行業和企業),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
出具統括保單:
1. 出於支付保費稅的考慮,允許在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單位所
在地設立的保險公司出具統括保單;
2. 如保險標的 50%以上的保險金額來自一大中型城市,則位於
該城市的保險公司可被允許出具統括保單,無論該投保人的
法人或核算單位是否位於該城市內。
二、機動車輛保險、雇主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核保險、法定
保險業務不能由保險標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險公司承保或共保,或由統
括保單承保。
三、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關於大型商業保險和統括保單業務有關
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2]16 號)與本通知相抵觸之處,以本通
知為準。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