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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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鐵路和郵電等行業和企業),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
                                      出具統括保單:

                                      1.  出於支付保費稅的考慮,允許在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單位所
                                         在地設立的保險公司出具統括保單;

                                      2.  如保險標的 50%以上的保險金額來自一大中型城市,則位於
                                         該城市的保險公司可被允許出具統括保單,無論該投保人的
                                         法人或核算單位是否位於該城市內。

                           二、機動車輛保險、雇主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核保險、法定

                               保險業務不能由保險標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險公司承保或共保,或由統
                               括保單承保。

                           三、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關於大型商業保險和統括保單業務有關
                               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2]16 號)與本通知相抵觸之處,以本通

                               知為準。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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