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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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印製的樣本等。
(二)單證樣本和編號的事後報告制度
1. 單證樣本的事後報告。各財產保險公司在變更機動車輛保險
單證格式後,應於 10 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向中國保監
會及當地保監辦報告,報告的內容和程式參照《關於印發
〈機動車輛保險監製單證管理辦法〉的通知》(保監發
[2002]6 號)中關於樣本備案的要求。
2. 單證編號的事後報告。各財產保險公司和省級分支機構應將
監製單證的印刷流水號、使用編號的編製辦法,於使用後 10
個工作日內分別向中國保監會和當地保監辦報告。
(三)作廢單證的管理
監製單證的銷毀應由各財產保險公司總公司同意,原則上以省
(自治區、直轄市)和深圳市為單位統一進行。
1. 建立銷毀單證的登記制度。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機動車輛
保險單證銷毀登記表,按銷毀單證的單位逐級填報,並由各
級負責人簽字。銷毀登記表應妥善保存。
2. 銷毀單證報告制度。各財產保險公司的省級分支機構在銷毀
單證前,應向當地保監辦報告,各保監辦可到銷毀現場檢
查。
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管理機動車輛保險單證,防止出現撕
單、埋單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關於條款、費率、單證格式的社會公佈問題
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將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及費率說明、保險單證
的樣式、保監會提示消費者購買機動車輛保險注意事項的公告,在所有營
業場所以及代理機構張貼,並在公司網站公佈,提醒消費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