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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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財產保險投標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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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監辦,各財產保險公司:

                          為支持政府採購制度改革工作,鼓勵財產保險公司積極參與政府採購
                      或企業招標過程中的財產保險投標活動,促進財產保險業務健康發展。經

                      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產品創新,提高服務品質,滿足政府採購和企

                          業招標對財產保險的需求,擴大財產保險的服務領域。
                      二、各財產保險公司在參與投標時,應按《保險法》的規定,使用經保險

                          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公司在投標
                          時,如需要修改條款和調整費率,應按照規定的程式報批或備案。嚴

                          禁擅自變更已經批准或備案的條款和費率。

                      三、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執行《保險法》、《會計法》以及財務制度的
                          規定,真實、準確核算保費收入以及相應的費用支出。嚴禁以代理手
                          續費、業務宣傳費等名目,或在正式投標協定之外,以補充協定、約

                          定、備忘錄等方式向招標方變相支付費用或給予其他利益。

                      四、各財產保險公司參加大型商業保險的投標業務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
                          《關於大型商業保險和統括保單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
                          [2002]16 號)和《關於統括保單業務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保監

                          發[2002]32 號)的有關規定。機動車輛保險、雇主責任保險、信用

                          保險、保證保險、核保險、法定保險業務不得由保險標的所在地以外
                          的保險公司異地承保,或以統括保單形式承保;對金融、鐵路和郵電
                          等行業和企業,不得出具統括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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