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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統括保單承保問題的復函
保監辦函[2003]102 號
三井住友海上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三井住友海上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關於統括保單承保方式的
請示》(三井住友海上保[2003]67 號)已收悉。經研究,函複如下:
我會《關於大型商業保險和統括保單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
[2002]16 號)中指出:統括保單是指對同一法人在不同地區的財產或責
任進行統一承保的保險單。保險公司出具統括保單承保,首先應判斷保險
標的是否屬同一法人所有,並符合保監發[2002]16 號文和保監發
[2002]32 號文的要求,否則不能出具統括保單。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