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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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等風險。
(五)嚴格規範權利義務。各保險公司在車貸險條款中應對投保人和
保險人的權利義務及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的條件作出明確、嚴
格的規定,尤其是應明確規定,任何一方應盡的義務不得因其
他各方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或職責而免除。
(六)審慎設定承保期限。各保險公司可根據投保人的風險狀況確定
承保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年。
三、各保險公司要強化車貸險管理,規範車貸險經營行為
各保險公司經營車貸險業務應堅持統一管理、集中授權、專業化經營
的原則。
(一)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統一制定車貸險條款費率,並報保險監管部
門備案。
(二)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經營車貸險業務資格應由總公司授權。未
經總公司同意,任何分支機構不得轉授權或隨意擴展經營機
構。原則上縣支公司不得經營或出具車貸險業務保單。
(三)各保險經營機構不得承保異地貸款購車業務。
(四)保險公司應設立專門的部門或者指定專門機構,負責車貸險業
務的經營管理。應建立自上而下的車貸險業務電腦網路化管理
系統,加強對車貸險業務的即時動態監測和分析,提高風險的
防範和控制能力。
(五)保險公司應將車貸險業務與車險等其他業務分開,單獨統計,
單獨設置明細帳,實行分帳管理。各保險機構經營車貸險應按
本通知的要求,並依據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各項責
任準備金,按季分別向中國保監會及當地保監辦報送車貸險統
計報表和業務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