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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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審批
專案實施規程》的通知
保監發[2004]115 號
各外資保險公司、各保監局:
《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除經中國保監會批
准外,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的分出或者分入業務。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要求,中國保監會制定了《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
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審批專案實施規程》。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
項通知如下:
一、外資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
易的審批專案實施規程》的要求,於每年第 4 季度向中國保監會履行
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審批手續。
二、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各類再保險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一
個月內報告中國保監會。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該項再保險交易的詢價過程以及對手報價;
(二)選擇關聯企業的原因;
(三)該項再保險交易的主要條件,包括保險標的風險狀況、再保險
形式、分出或分入保費金額、手續費支付方式及金額。
三、外資保險公司應對與每一個關聯企業的再保險交易進行單獨統計,填
報《外資保險公司與關聯企業再保險交易業務統計表》,並於每年 3
月 31 日前將上年度統計表報送中國保監會。
四、本通知下發之前,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且合同
尚未到期的,該合同可執行到合同期滿,但應按照《外資保險公司與
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審批專案實施規程》和本通知第二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