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363

347





                               二);經法人直接授權的分支機構應向當地保險監管部門報送該報
                               表。

                           八、保險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進行異地共保、異地承保和統
                               括保單等業務的核算時,須按地域分別核算,應分地區(一般按省級

                               行政區域)將保險標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費率及保費收入等
                               明細數及合計數列示於保單中。

                           九、保險機構違反本通知經營大型商業保險或統括保單業務的,中國保監
                               會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十、本通知所稱保險公司包括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
                               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十一、本通知自 2002 年 2 月 20 日起生效,《關於對共保、異地承保及統
                                 括保單等業務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0]15 號)同時廢止。


                           附件:
                             1. 大型商業風險保險業務統計表

                             2. 統括保單業務統計表



                                                                             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