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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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國際評級機構保險評級相當於標準普爾 A-以上。
第十三條 地震險應“單獨列帳、單獨統計”。
第十四條 各保險公司應於每年一季度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本年度地震險分
保計畫和上年度地震險分保情況總結。
第十五條 各保險公司應於半年後 45 天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地震險業務統
計表(半年報)(見附件一)及地震再保險統計表(半年報)
(見附件二)。
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於半年後 45 天內向當地保監辦報送地
震險業務統計表及地震再保險統計表。
第十六條 本指導原則適用於在中國境內開辦企財險的保險公司。
第十七條 本指導原則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指導原則自 2001 年 9 月 1 日起執行。《關於企業財產保險不
得擴展承保地震風險的通知》(保監發[2000]8 號)同時廢
止。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