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356

340





                                 (二)其他國際評級機構保險評級相當於標準普爾 A-以上。
                      第十三條  地震險應“單獨列帳、單獨統計”。

                      第十四條  各保險公司應於每年一季度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本年度地震險分
                                 保計畫和上年度地震險分保情況總結。

                      第十五條  各保險公司應於半年後 45 天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地震險業務統
                                 計表(半年報)(見附件一)及地震再保險統計表(半年報)
                                 (見附件二)。

                                 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於半年後 45 天內向當地保監辦報送地

                                 震險業務統計表及地震再保險統計表。
                      第十六條  本指導原則適用於在中國境內開辦企財險的保險公司。
                      第十七條  本指導原則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指導原則自 2001 年 9 月 1 日起執行。《關於企業財產保險不

                                 得擴展承保地震風險的通知》(保監發[2000]8 號)同時廢
                                 止。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