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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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被保險財產在連續 72 小時內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餘震)所
致損失視為一次保險事件。被保險人可以選擇該 72 小時的開始時
間,但兩次事件的時間不應當有重疊部分。
第四條 地震險只能作為企財險的附加險承保,不得作為主險單獨承保。
第五條 每年 12 月末,各保險公司應將地震險責任最大自留額確定方法報
保監會備案,並應將下一年度本公司確定地震責任最大自留額的
方法報保監會。
第六條 各保險公司承保地震險專案,需要使用單獨的地震險條款。條款
由各保險公司自行制訂,並報保監會事前備案。
第七條 地震險條款應明確以下內容:
(一)保險責任
(二)除外責任
(三)保險期限及責任起止日期
(四)賠償處理
(五)被保險人義務
(六)免賠額
第八條 各保險公司承保地震險專案,需在保單中單獨列示地震險費率,
並不得以零費率承保。
第九條 地震險費率由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專案風險情況自行制訂。
第十條 各保險公司承保地震險專案必須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辦理 20%
的法定分保。
第十一條 各保險公司對超過地震責任自留額的部分要按照優先在國內辦
理分保的原則,妥善安排商業分保。
第十二條 地震險的國際再保險接受人至少應滿足下列一個標準:
(一)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s)保險評級達到 A-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