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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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震。被保險財產在連續 72 小時內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餘震)所
                                   致損失視為一次保險事件。被保險人可以選擇該 72 小時的開始時
                                   間,但兩次事件的時間不應當有重疊部分。

                           第四條  地震險只能作為企財險的附加險承保,不得作為主險單獨承保。

                           第五條  每年 12 月末,各保險公司應將地震險責任最大自留額確定方法報
                                   保監會備案,並應將下一年度本公司確定地震責任最大自留額的
                                   方法報保監會。

                           第六條  各保險公司承保地震險專案,需要使用單獨的地震險條款。條款

                                   由各保險公司自行制訂,並報保監會事前備案。
                           第七條  地震險條款應明確以下內容:
                                   (一)保險責任

                                   (二)除外責任

                                   (三)保險期限及責任起止日期
                                   (四)賠償處理

                                   (五)被保險人義務
                                   (六)免賠額

                           第八條  各保險公司承保地震險專案,需在保單中單獨列示地震險費率,
                                   並不得以零費率承保。

                           第九條  地震險費率由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專案風險情況自行制訂。
                           第十條  各保險公司承保地震險專案必須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辦理 20%

                                   的法定分保。
                           第十一條  各保險公司對超過地震責任自留額的部分要按照優先在國內辦

                                      理分保的原則,妥善安排商業分保。
                           第十二條  地震險的國際再保險接受人至少應滿足下列一個標準:

                                      (一)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s)保險評級達到 A-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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