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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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申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
保監產[1999]2 號
各財產保險公司:
為打擊機動車輛保險業務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規範機動車輛保險
市場的經營行為,自 1997 年 8 月至 1998 年 8 月,中國人民銀行先後下發
了《關於加強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1997]358 號)、
《關於機動車輛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8]249 號)、
《關於機動車輛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銀發[1998]365
號)。這些檔的下發,在一定時期內對於規範機動車輛保險市場、遏制不
正當競爭行為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近幾個月來,據查實,有些
保險公司趁我國保險監管體制改革之機,仍舊利用高手續費、高返還和低
保險費率等“兩高一低”的不法手段招攬保險業務;個別保險公司保險單證管
理混亂,漏洞百出;假保單、假賠案、惜賠、濫賠、支付無賠款退費、違
規委託代理等不良現象又有所回頭,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公司甚至還很猖
獗。這些違規現象的存在,嚴重破壞了正常保險市場秩序,嚴重損害了被
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敗壞了保險公司的形象和信譽。為此,中國保險監督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委”)財產保險監管部經過近期對車險市場
的調查研究,就整頓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的有關規定重申如下,請各公司認
真貫徹執行。
一、凡經營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必須嚴格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未經中國保監委
批准,各公司一律不得更改保險條款和變更保險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