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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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公司必須加強對分支機構車險業務的管理,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加強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1997]358
號)、《關於機動車輛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8]249
號)、《 關於機動 車輛保險 業務有關 問題的補 充通知》 (銀發
[1998]365 號),自查自糾,切實制止本公司車險業務的違規行
為。
三、各公司必須加強對本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憑證,尤其是保單和收據的管
理,積極採取措施,規範保險憑證編號、印製、登記、發放、回收和
銷毀等行為。
四、機動車輛保險業務保費收入和應收保費必須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記錄
並在帳內反映,應收保費的核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嚴禁各
公司擅自核銷應收保費和設立保費收入及應收保費帳外帳。
五、各公司必須建立健全機動車輛保險核保核賠等內控制度,規範本公司
承保理賠行為,嚴禁出“鴛鴦保單”、“陰陽保單”,嚴禁“撕單”和“埋
單”。對於出險車輛,各公司必須自主定損、自主理賠,嚴禁以任何形
式與“定損中心”產生業務往來,更不得參與“定損中心”的設立與經營管
理活動。已經參與的,限於 1999 年 2 月底之前退出。對於賠案要認真
審核,切實採取措施杜絕“假賠案”和“人情賠款”。保險公司任何人員均
不得參與製造“假賠案”,或以“賠案”等方式套取資金為個人或公司謀取
福利。
六、各公司應對其保險代理人及代理協定進行重新審核,凡聘用不符合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的代理人,以及違規經營、有意炒
作保險公司的代理人的,應與該代理人立即解除代理關係,收回印章
與各種憑證和單據;凡不符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的代
理協定應立即終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