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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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索賠期限有關問題的批復
保監發[1999]256 號
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索賠期限有關問題的請示》(平保發[1999]144 號) 收
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根據《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
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
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滅失。對於責任保險而言,其
保險事故就是第三人請求被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保險事故發生之
日,應指第三人請求被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之日。
二、有些在《保險法》頒佈實施之前制定、目前仍在執行的保險條款中關
於索賠時效的規定,與《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抵觸。對於此類
條款,我們將進行清理。
三、你公司在制訂保險條款時,仍應遵守《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此複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