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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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索賠期限有關問題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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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索賠期限有關問題的請示》(平保發[1999]144 號)  收
                           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根據《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
                               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

                               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滅失。對於責任保險而言,其
                               保險事故就是第三人請求被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保險事故發生之

                               日,應指第三人請求被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之日。
                           二、有些在《保險法》頒佈實施之前制定、目前仍在執行的保險條款中關

                               於索賠時效的規定,與《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抵觸。對於此類
                               條款,我們將進行清理。

                           三、你公司在制訂保險條款時,仍應遵守《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此複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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