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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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保險公司不得參加“強制定損”的通知
保監發[1999]274 號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眾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
疆兵團保險公司,美國美亞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廣州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日本東京海上火災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英國皇家太陽聯合保險公司
上海分公司,瑞士豐泰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險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海口分公司:
近年來,少數行政部門借助行政手段,無視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權
益,在一些地區對保險事故搞“強制定損”活動。這不僅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經
營成本,而且減少了國家稅收,加重了被保險人的負擔,在社會上造成了
不良影響。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保護保險雙方當事
人的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經營秩序,現就“強制定損”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應本著協商、自願的原則,委託有資格進行價值鑒
定的機構和專門對財產損失進行鑒定。
二、各保險公司不得以地方行政部門強制為由,與其就“強制定損”聯合發
文。
三、對於此類“強制定損”的估價標準,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得予以認
可。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