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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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管機關的監督指導。建立健全醫療保障經辦管理服務
的事前備案、退出報告和定期報告制度。保險公司參與醫療
保障經辦管理服務應提前向當地保監局備案;退出醫療保障
經辦管理服務應徵得委託方同意,做好移交等善後工作,並
提前向保監局報告,說明退出原因、退出程式、遺留問題處
理以及相關情況;每年 1 月和 7 月 20 日之前,保險公司及其
分支機構應分別向保監會和當地保監局報送醫療保障經辦管
理服務運行情況報告。
加強醫療保障經辦管理服務過程監管,確保受託管理基金安全,服務
規範,制度落實到位。鼓勵公平競爭,防範不計成本和後果的短期行為。
加強與醫療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合作,建立定期溝通、責任明確、各
有側重、互為補充的合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保護參保人合法權益。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