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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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監管機關的監督指導。建立健全醫療保障經辦管理服務
                                    的事前備案、退出報告和定期報告制度。保險公司參與醫療

                                    保障經辦管理服務應提前向當地保監局備案;退出醫療保障
                                    經辦管理服務應徵得委託方同意,做好移交等善後工作,並

                                    提前向保監局報告,說明退出原因、退出程式、遺留問題處
                                    理以及相關情況;每年 1 月和 7 月 20 日之前,保險公司及其

                                    分支機構應分別向保監會和當地保監局報送醫療保障經辦管
                                    理服務運行情況報告。

                          加強醫療保障經辦管理服務過程監管,確保受託管理基金安全,服務
                      規範,制度落實到位。鼓勵公平競爭,防範不計成本和後果的短期行為。

                      加強與醫療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合作,建立定期溝通、責任明確、各
                      有側重、互為補充的合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保護參保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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