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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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定義的變更
對“統括保單"和“大型商業險"定義的任何變更將與中國的
具體承諾減讓表及在 GATS 項下的義務相一致,以便逐步開放
對這些服務部門的准入。
三、其他事項
(一)對於申請獲得進入中國市場許可的外國保險公司的資格條件不
適用於已在中國設立的、尋求設立分公司或支公司的外國保險
公司。
(二)分公司和支公司是母公司的延伸,而不是單獨的法律實體,且
中國將在此基礎上、並在符合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包括最惠
國待遇規定的情況下,允許據此設立分支機構。
(三)關於保險部門中設立商業機構的以往經驗要求。如新實體繼續
提供保險服務,則一保險公司的合併、分立、改組或法律形式
的其他變更不會影響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所包含的以往經驗要
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