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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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關定義的變更
                                      對“統括保單"和“大型商業險"定義的任何變更將與中國的

                                      具體承諾減讓表及在 GATS 項下的義務相一致,以便逐步開放
                                      對這些服務部門的准入。

                           三、其他事項
                               (一)對於申請獲得進入中國市場許可的外國保險公司的資格條件不

                                      適用於已在中國設立的、尋求設立分公司或支公司的外國保險
                                      公司。

                               (二)分公司和支公司是母公司的延伸,而不是單獨的法律實體,且
                                      中國將在此基礎上、並在符合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包括最惠
                                      國待遇規定的情況下,允許據此設立分支機構。

                               (三)關於保險部門中設立商業機構的以往經驗要求。如新實體繼續

                                      提供保險服務,則一保險公司的合併、分立、改組或法律形式
                                      的其他變更不會影響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所包含的以往經驗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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