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20

4





                                    營業許可的發放不設經濟需求測試或許可數量的限制,設立
                                    條件與壽險公司完全相同 (除設立條件外,沒有其他限制)。
                                    外資保險公司不允許經營法定保險業務。

                                    加入時,必須就非壽險、個人事故和健康險的基本風險的所

                                    有業務向一家指定的中國再保險公司進行 20%的分保。
                                 2. 加入後 1 年內
                                    分保比例為 15%。

                                 3. 加入後 2 年內

                                    分保比例為 10%。
                                 4. 加入後 3 年內
                                    分保比例為 5%。

                                 5. 加入後 4 年內

                                    取消強制分保。
                           (四)保險經紀

                                 1. 加入時
                                    允許外國保險經紀公司跨境從事大型商業險經紀,國際海

                                    運、航空和運輸保險經紀及再保險經紀業務。允許外國保險
                                    經紀公司在上海、廣州、大連、深圳和佛山設立合資公司,

                                    外資比例可以達到 50%。允許上述公司從事大型商業險經
                                    紀,再保險經紀,國際海運、航空和運輸險及其再保險經紀

                                    業務;同時允許其在國民待遇的基礎上提供“統括保單”經紀
                                    業務。

                                    營業許可的發放不設經濟需求測試或許可數量限制,申請設
                                    立公司的最底年末總資產要求為 5 億美元,其餘條件與壽險

                                    公司相同。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