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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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加入後 3 年內
                                        取消地域限制,允許合資公司向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提供健

                                        康險、團體險和養老金/年金服務 (除外資比例不超過 50%及
                                        設立條件限制外,沒有其他限制)。

                               (二)非壽險
                                      1. 加入時

                                        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跨境從事國際海運、航空和運輸保險業
                                        務。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在上海、廣州、大連、深圳和佛山

                                        設立分公司或合資公司,外資比例可以達到 51%。允許上述
                                        公司從事沒有地域限制的“統括保單”和大型商業險保險業

                                        務,允許提供境外企業的非壽險業務、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的
                                        財產險、與之相關的責任險和信用險服務。

                                        營業許可的發放不設經濟需求測試或許可數量限制,設立條
                                        件與壽險公司完全相同。

                                        2. 加入 2 年內
                                        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設立獨資子公司。開放地域擴大到北

                                        京、成都、重慶、福州、蘇州、廈門、寧波、瀋陽、武漢和
                                        天津,允許向外國和中國客戶提供全面的非壽險服務。

                                        3. 加入後 3 年內
                                        取消地域限制 (除設立條件外,沒有其他限制)。

                               (三)再保險及法定分保
                                      1. 加入時

                                        允許外國保險公司跨境從事再保險業務。允許外國保險公司
                                        以分公司、合資公司或獨資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壽險和非壽險

                                        的再保險業務,沒有地域限制或發放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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