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18

2






                      關於印發我國加入 WTO 法律檔有關保險業內容的通知


                                                                            保監辦發[2002]14 號

                      機關各部門、各保監辦:

                          現印發我國加入 WTO 法律檔有關保險業的內容,供內部工作參考。
                      機關各部門和各保監辦要認真組織學習,掌握有關保險業對外承諾的內

                      容。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我國加入 WTO 法律檔有關保險業的內容


                      一、承諾時間表
                           (一)壽險

                                 1. 加入時
                                    允許外國壽險公司在上海、廣州、大連、深圳和佛山設立合

                                    資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 50%,外方可以自由選擇合資夥
                                    伴。允許上述公司向外國公民和中國公民提供個人 (非團體)

                                    壽險服務。

                                    營業許可的發放不設經濟需求測試或許可數量限制,設立條
                                    件如下:(1)  投資者應為在 WTO 成員境內有超過 30 年經營
                                    歷史的外國保險公司;(2) 必須在中國設立代表處連續 2 年;

                                    (3) 在提出申請前一年的年末總資產不低於 50 億美元。
                                 2. 加入後 2 年內

                                    開放地域擴大到北京、成都、重慶、福州、蘇州、廈門、寧
                                    波、瀋陽、武漢和天津。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