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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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我國加入 WTO 法律檔有關保險業內容的通知
保監辦發[2002]14 號
機關各部門、各保監辦:
現印發我國加入 WTO 法律檔有關保險業的內容,供內部工作參考。
機關各部門和各保監辦要認真組織學習,掌握有關保險業對外承諾的內
容。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我國加入 WTO 法律檔有關保險業的內容
一、承諾時間表
(一)壽險
1. 加入時
允許外國壽險公司在上海、廣州、大連、深圳和佛山設立合
資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 50%,外方可以自由選擇合資夥
伴。允許上述公司向外國公民和中國公民提供個人 (非團體)
壽險服務。
營業許可的發放不設經濟需求測試或許可數量限制,設立條
件如下:(1) 投資者應為在 WTO 成員境內有超過 30 年經營
歷史的外國保險公司;(2) 必須在中國設立代表處連續 2 年;
(3) 在提出申請前一年的年末總資產不低於 50 億美元。
2. 加入後 2 年內
開放地域擴大到北京、成都、重慶、福州、蘇州、廈門、寧
波、瀋陽、武漢和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