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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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債權人甲聲明參與分配,經法院以「甲於本件不動產
                   拍定後始具狀參與分配,惟因本件分配並無餘額,故甲

                   不列入分配」為由,未將其債權列入分配。此時,甲如
                   具狀聲明異議,認未逾期參與分配,原分配表未將其債
                   權列入係屬不當,應予以變更,並將之列入分配,則執
                   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所定聲明異議之程序處

                   理?或依強制執行法第             39  條所定聲明異議程序處理?
                   依目前實務見解係以甲聲明異議之內容,是否涉及分配

                   表不當而異其程序。
               二、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
                   行類提案第       5  號  (  註 )   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之聲明異議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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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程序事項所為救濟方法之規定,而同法第                     (  是否屬實、  條之聲
                   明異議則係就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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