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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若干 ) 或其分配金額 ( 多寡 ) 認有不當所為救濟方
法。是以, 某 甲之聲明異議其內容倘就他債權人之債權
或分配無爭執,而 僅 就其是否逾時參與分配等程序事項
為爭執,應依同法第 12 條等所定聲明異議程序處理。
反
張 之,倘 某 甲之聲明異議狀之內容涉及分配表不當,主 剔 除或 減少 分配, 自己 應 獲 分配等事項為
他債權人應
爭執,則執行法院應依同法第 39 條所定之聲明異議程
序處理。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
類提案第 5 號
法律問題:
債權人甲於不動產 拍 定後,始提 出 執行名義之 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