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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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以何說為當?
請公決
決議:將來之薪金請求權,可能因債務人之離職,或
職位變動,或調整薪津,而影響其存在或範
圍,凡此種非確定之債權,均不適於發移轉命
令,如執行法院已就此種債權發移轉命令,在
該債權未確定受清償前,執行程序尚不能謂已
終結。
( 同乙說
提案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
類提案第 18 號
法律問題:
執行法院依新修正增訂之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對債務人之薪資為扣押後,就債務
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發移轉命令予債權人,
並將案件報結。嗣有他債權人對債務人同一薪資聲請
執行或參與分配,應否准許?
討論意見:
甲說: ( 不應准許 ) 。
因執行法院已將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移轉
予債權人,執行程序即已終結,且該薪資債權既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