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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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以何說為當?
                    請公決

                    決議:將來之薪金請求權,可能因債務人之離職,或
                          職位變動,或調整薪津,而影響其存在或範
                          圍,凡此種非確定之債權,均不適於發移轉命

                          令,如執行法院已就此種債權發移轉命令,在
                          該債權未確定受清償前,執行程序尚不能謂已
                          終結。
                    ( 同乙說

                    提案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
                    類提案第     18  號

                    法律問題:
                        執行法院依新修正增訂之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對債務人之薪資為扣押後,就債務

                    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發移轉命令予債權人,
                    並將案件報結。嗣有他債權人對債務人同一薪資聲請
                    執行或參與分配,應否准許?

                    討論意見:
                    甲說:   ( 不應准許     ) 。

                        因執行法院已將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移轉
                    予債權人,執行程序即已終結,且該薪資債權既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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