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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明扣押之效力及於扣押後債務人新存入之存款等
語 ,要屬執行法院之執行方法,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如認該執行方法於法不合,或有其他侵害利益之情
事,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之規定聲明異議。
一、所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乃指債務人得請求第
三人給付金錢為標的之債權。因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
債權,係觀念中存在的執行對象,並非具體有形之物,
故其查封與換價之方法,即與 動產 及不 動產 之執行有
異。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
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
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扣押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