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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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載明扣押之效力及於扣押後債務人新存入之存款等
                    語 ,要屬執行法院之執行方法,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如認該執行方法於法不合,或有其他侵害利益之情
                    事,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之規定聲明異議。

























               一、所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乃指債務人得請求第
                   三人給付金錢為標的之債權。因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
                   債權,係觀念中存在的執行對象,並非具體有形之物,

                   故其查封與換價之方法,即與                動產   及不  動產   之執行有
                   異。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
                   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

                   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扣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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