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6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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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討論意見:
                    甲說:

                        按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所發之
                    扣押命令,其效力固及於扣押命令生效時已存在之債
                    權,惟若扣押命令到達第三債務人時,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債務人之債權金額不足受償該扣押命令所執行扣
                    押之金額,則除將來發生之債權與原扣押之債權係基
                    於同一繼續之法律關係而發生,仍為扣押命令效力之
                    所及,於執行債權範圍內,得繼續扣押外,應非原扣

                    押命令效力之所及。           ( 司法院秘臺廳可字第           00268  號
                    函、最高法院        94  年度臺上字第       75  號判決參照      ) 。又
                    扣押命令記載被扣押之債權,須足使其特定或可得特

                    定,以確定扣押命令之效力範圍,不能將債務人所有
                    債權,概括扣押,如扣押命令未具體載明被扣押之債
                    權及其範圍,致不能與債務人其他債權識別時,該扣

                    押命令,應認為無效。本題情形,如執行法院對第三
                    債務人核發執行命令,係扣押自命令送達時起至某期
                    日內新存入債務人帳戶之存款債權,此部分之執行命

                    令應認為無效。從而,執行對於債權人就扣押將來存
                    入之存款債權部分之聲請,應不予准許。

                    乙說:
                        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除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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