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3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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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但必須具有某種程度之週期性與規則性,始足當之
                   ( 註一  ) 。

               二、至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因存戶與金融機構間就存款
                   關係成立消費寄託契約,而消費寄託契約為要物契約,
                   存戶須現實地將金錢存入銀行,消費寄託契約始發生效

                   力;因此,存戶如逐次存入款項,消費寄託契約關係即
                   隨之逐次發生,是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除
                   另有約定外,非屬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故對存款債權所
                   為之扣押命令,原則上,其效力不及於扣押後始存入之

                   存款    (  註二  ) 。
               三、如題示,債權人乙向執行法院聲請對丁銀行核發執行命
                   令,就自執行命令送達時起一定期間內存入甲公司帳戶

                   之存款在執行債權範圍內予以扣押,因債權人乙聲請就
                   甲公司將來之存款一併扣押,其聲請是否適法?不無疑
                   義。實務有下列不同見解:

                       甲說:執行法院若於扣押命令中載明扣押之效力及
                      )
                   (
                    一
                       於扣押後債務人新存入之存款,要屬執行法院之執
                       行方法,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認該執行方法於法
                       不合,或有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依強制執行法
                       第  12  條之規定聲明異議          (  同註二  )  。換言之,執行
                       法院非不得核發載明扣押效力及於扣押後債務人新
                       存入存款之扣押命令,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

                       法聲明異議。故執行法院是否准許債權人乙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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