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3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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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但必須具有某種程度之週期性與規則性,始足當之
( 註一 ) 。
二、至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因存戶與金融機構間就存款
關係成立消費寄託契約,而消費寄託契約為要物契約,
存戶須現實地將金錢存入銀行,消費寄託契約始發生效
力;因此,存戶如逐次存入款項,消費寄託契約關係即
隨之逐次發生,是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除
另有約定外,非屬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故對存款債權所
為之扣押命令,原則上,其效力不及於扣押後始存入之
存款 ( 註二 ) 。
三、如題示,債權人乙向執行法院聲請對丁銀行核發執行命
令,就自執行命令送達時起一定期間內存入甲公司帳戶
之存款在執行債權範圍內予以扣押,因債權人乙聲請就
甲公司將來之存款一併扣押,其聲請是否適法?不無疑
義。實務有下列不同見解:
甲說:執行法院若於扣押命令中載明扣押之效力及
)
(
一
於扣押後債務人新存入之存款,要屬執行法院之執
行方法,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認該執行方法於法
不合,或有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依強制執行法
第 12 條之規定聲明異議 ( 同註二 ) 。換言之,執行
法院非不得核發載明扣押效力及於扣押後債務人新
存入存款之扣押命令,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
法聲明異議。故執行法院是否准許債權人乙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