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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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
                   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

                   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此為扣押命
                   令。扣押命令之效力範圍,原則上及於扣押時存在之扣
                   押債權之全部,但扣押命令有限制其範圍者,例如扣押
                   命令載明「於○○○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則僅於限

                   制之範圍內發生扣押之效力。另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明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

                   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
                   效力及於扣押後之應受及增加之給付。所謂繼續性給付
                   之債權,指以特定法律關係為基礎,將來確實繼續發生
                   之債權,如薪水、租金、終身定期金、利息或分期付款

                   之債權。此種繼續性之給付,雖不必為一定之金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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