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7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P. 277

271






                        三人,並得命提出有關文書,如租約等。
                    ( 三 ) 向 大廈  、 社區  管 理人或  鄰 居 打聽  不動產使用情形。

                    ( 四 ) 以執行命  令  限期債務人、債權人或不動產占用人陳
                        報 使用情形及使用權源,並提出有關文書,或定期
                        通知

                    ( 五 ) 地上有  到院說明。 未辦  保存    登 記建物,  宜注  意有無  稅 籍號  碼 、
                        門 牌 號  碼 ,並  向 稅捐  機 關 函 查納   稅 義務人   姓  名 、 住
                        所。
                    ( 六 ) 函 請 管 區派  出所  協助  調查。

                    ( 七 ) 張 貼  告 示 ,請現占有人    向 執行法院陳      報 占有權源,
                        並命債權人將張        貼 及告  示 拍 照 存 卷 。

               四、不動產現況之調查            亦屬  執行事件之調查,依強制執行法
                   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法院        固 得命債權人查      報 不動

                   產之現況,惟因債權人並無公權力請求                    警察  機 關 協助   、
                   亦
                   遭遇  無法源 債務人或占有不動產之第三人拒絕  可  要求債務人或第三人  配  合調查,故當債權人  配 合之情況,  往

                   往  僅能依   據  觀察  不動產之外     觀 或 向  大廈  、 社區  管 理人或
                   鄰  居 打聽  不動產使用情形之結          果向   執行法院查     報 ,  導 致
                   可  能有無   從  查 報 或查  報 結 果  與不動產現況不       符 之情形發
                   生  。 鑑 於債權人之調查權有其限制,為                落 實不動產執行

                   之  目 的 暨貫  徹立法之意      旨 ,  雖 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查           報
                   不動產之現況,惟當債權人陳               報 調查有    困 難 或 逾 期  未 為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