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7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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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並得命提出有關文書,如租約等。
( 三 ) 向 大廈 、 社區 管 理人或 鄰 居 打聽 不動產使用情形。
( 四 ) 以執行命 令 限期債務人、債權人或不動產占用人陳
報 使用情形及使用權源,並提出有關文書,或定期
通知
( 五 ) 地上有 到院說明。 未辦 保存 登 記建物, 宜注 意有無 稅 籍號 碼 、
門 牌 號 碼 ,並 向 稅捐 機 關 函 查納 稅 義務人 姓 名 、 住
所。
( 六 ) 函 請 管 區派 出所 協助 調查。
( 七 ) 張 貼 告 示 ,請現占有人 向 執行法院陳 報 占有權源,
並命債權人將張 貼 及告 示 拍 照 存 卷 。
四、不動產現況之調查 亦屬 執行事件之調查,依強制執行法
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法院 固 得命債權人查 報 不動
產之現況,惟因債權人並無公權力請求 警察 機 關 協助 、
亦
遭遇 無法源 債務人或占有不動產之第三人拒絕 可 要求債務人或第三人 配 合調查,故當債權人 配 合之情況, 往
往 僅能依 據 觀察 不動產之外 觀 或 向 大廈 、 社區 管 理人或
鄰 居 打聽 不動產使用情形之結 果向 執行法院查 報 , 導 致
可 能有無 從 查 報 或查 報 結 果 與不動產現況不 符 之情形發
生 。 鑑 於債權人之調查權有其限制,為 落 實不動產執行
之 目 的 暨貫 徹立法之意 旨 , 雖 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查 報
不動產之現況,惟當債權人陳 報 調查有 困 難 或 逾 期 未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