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6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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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及    核 定適當之拍賣最低價額,並將調查之結                   果  ,載
                   明於拍賣公告       向 應買人公開,使應買人明             瞭 不動產之     詳

                   細 情形,得以      安心  應買,而提高拍賣之效           果 。
               二、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強制
                   執行事件,

                   職權調查之。     認  有調查之  於不動產之現況調查有前述之重要性  必  要時,得命債權人查  報  ,或依
                                另基
                   與  必 要性,為發     揮  調查之   功  能,立法    機 關 基 於 舊 法對於
                   不動產現況之調查          尚 有不  足  , 特 於  85  年  修 法時參  考 外
                   國 立法例增     列 強制執行法第        77  條之  1 ,並於   89  年 再次

                   修  正 該 條規定為    「  執行法官或書記官,為調查不動產之
                   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或其他權利關係,得開啟門鎖
                   進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占有之第三人,並得命其提

                   出有關文書。前項情形,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
                   提出文書,或為虛偽陳述或提出虛偽之文書者,準用第
                   22  條之規定。第三人有前項情形或拒絕到場者,執行法

                                                        鍰…
                   院得以
                            對不動產之現況調查權,並
                          員
                   執行人    裁 定處  新台幣    15,000  元 以 下 之罰 課 予 債務人或占有  」 ,以強  化
                   人關於不動產調查之          協 力義務     (  註二  ) 。
               三、依前開規定,         目 前  司  法實務就不動產現況之調查方法如
                   下  (  註三  ) :
                    ( 一 ) 觀察  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執行時如有              必 要,得   會同
                        警察  或地方自    治 人 員 開啟入    屋 內實際    觀察  。

                    ( 二 ) 執行查封時,於現場訊問債務人或占用不動產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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