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6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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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及 核 定適當之拍賣最低價額,並將調查之結 果 ,載
明於拍賣公告 向 應買人公開,使應買人明 瞭 不動產之 詳
細 情形,得以 安心 應買,而提高拍賣之效 果 。
二、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強制
執行事件,
職權調查之。 認 有調查之 於不動產之現況調查有前述之重要性 必 要時,得命債權人查 報 ,或依
另基
與 必 要性,為發 揮 調查之 功 能,立法 機 關 基 於 舊 法對於
不動產現況之調查 尚 有不 足 , 特 於 85 年 修 法時參 考 外
國 立法例增 列 強制執行法第 77 條之 1 ,並於 89 年 再次
修 正 該 條規定為 「 執行法官或書記官,為調查不動產之
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或其他權利關係,得開啟門鎖
進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占有之第三人,並得命其提
出有關文書。前項情形,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
提出文書,或為虛偽陳述或提出虛偽之文書者,準用第
22 條之規定。第三人有前項情形或拒絕到場者,執行法
鍰…
院得以
對不動產之現況調查權,並
員
執行人 裁 定處 新台幣 15,000 元 以 下 之罰 課 予 債務人或占有 」 ,以強 化
人關於不動產調查之 協 力義務 ( 註二 ) 。
三、依前開規定, 目 前 司 法實務就不動產現況之調查方法如
下 ( 註三 ) :
( 一 ) 觀察 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執行時如有 必 要,得 會同
警察 或地方自 治 人 員 開啟入 屋 內實際 觀察 。
( 二 ) 執行查封時,於現場訊問債務人或占用不動產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