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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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繼續之法律關係而發生,仍為扣押命令效力之所
                    及,於執行債權範圍內,得繼續扣押外,應非原扣押

                    命令效力之所及。

                    資料   2 :最高法院      94  年度臺上字第      75  號判決
                    要旨:按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所
                          發之扣押命令,其效力固及於扣押命令生效時
                          已存在之債權,惟若扣押命令到達第三債務人

                          時,執行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之債權金額不足
                          受償該扣押命令所執行扣押之金額,則除將來
                          發生之債權與原扣押之債權係基於同一繼續之

                          法律關係而發生,仍為扣押命令效力之所及,
                          於執行債權範圍內,得繼續扣押外,應非原扣
                          押命令效力之所及。

                    資料   3 :司法院秘臺廳民二字第             05721  號函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所規定之   「薪   資或其他
                    繼續性給付之債權         」 ,係基於同一之法律關係繼續所
                    發生之債權,       亦 即債權發生原        因 之基  礎 法律關係,於

                    扣押時已存在,本此法律關係有繼續
                    薪 資、  租  金、利   息 等是。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之存款   收 入之債權,如
                    債權,除另有約定外,非屬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故對

                    存款債權所為之強制執行,原則上,其效力應不及於
                    扣押後始存入之存款。至於執行法院如於扣押命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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