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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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續之法律關係而發生,仍為扣押命令效力之所
及,於執行債權範圍內,得繼續扣押外,應非原扣押
命令效力之所及。
資料 2 :最高法院 94 年度臺上字第 75 號判決
要旨:按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所
發之扣押命令,其效力固及於扣押命令生效時
已存在之債權,惟若扣押命令到達第三債務人
時,執行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之債權金額不足
受償該扣押命令所執行扣押之金額,則除將來
發生之債權與原扣押之債權係基於同一繼續之
法律關係而發生,仍為扣押命令效力之所及,
於執行債權範圍內,得繼續扣押外,應非原扣
押命令效力之所及。
資料 3 :司法院秘臺廳民二字第 05721 號函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所規定之 「薪 資或其他
繼續性給付之債權 」 ,係基於同一之法律關係繼續所
發生之債權, 亦 即債權發生原 因 之基 礎 法律關係,於
扣押時已存在,本此法律關係有繼續
薪 資、 租 金、利 息 等是。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之存款 收 入之債權,如
債權,除另有約定外,非屬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故對
存款債權所為之強制執行,原則上,其效力應不及於
扣押後始存入之存款。至於執行法院如於扣押命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