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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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 1 項 ) ,而不問其占有之權源如何。故出租人與
承 租人 訂 立租賃契約後,將租賃物交 付承 租人占有
前,經執行法院查封者, 承 租人不得主張係查封前
與債務人 訂 約 承 租 該 不動產, 阻 止點交 ( 注 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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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例 : 項第 10 款 ) 。此外,實務上有 下列可 點交之 案
1. 查封後,執行法院命強制 管 理, 管 理人將不動產
出租 予 第三人, 待 拍定後,依 本 法第 99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法院仍應解除其占有 ( 臺 高院 57
年 法 律座談會 ) 。
2. 查封時土地為 空 地,第三人 基 於租賃關係於查封
後在土地上與建 廠房 。 雖廠房 為 獨 立之不動產,
且為 承 租之第三人所 興 建,不在拍賣之 列 ,惟因
查封後之占有不能對
除 該廠房 ,將土地點交拍定人 抗 債權人,拍定後,自得 ( 法院 辦 理民事執 拆
行實務參
地,債務人於查封後
3. 查封時土地為 考手冊 空 ,第 293 頁 ) 。 興 建 廠房 出
租與第三人使用,土地拍定後,執行法院得 逕 行
將 廠房拆 除,點交土地於拍定人 ( 司 法院 79.3.16
廳 民二 266 號函 ) 。
4. 債務人之土地於查封後,為第三人無權占有 興 建
房屋 ,拍定人得聲請法院 拆 除 房屋 點交土地 ( 臺
高院 92 年 法 律座談會 民執類第 26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