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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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第   1  項 ) ,而不問其占有之權源如何。故出租人與
                       承 租人   訂 立租賃契約後,將租賃物交              付承  租人占有

                       前,經執行法院查封者,             承  租人不得主張係查封前
                       與債務人     訂 約 承 租  該  不動產,   阻  止點交    (  注 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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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例 :    項第  10  款 ) 。此外,實務上有      下列可   點交之    案
                       1.   查封後,執行法院命強制          管 理,   管  理人將不動產
                          出租  予  第三人,    待 拍定後,依      本 法第   99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法院仍應解除其占有                   (  臺  高院  57

                          年 法 律座談會     ) 。
                       2.   查封時土地為     空 地,第三人     基  於租賃關係於查封
                          後在土地上與建        廠房  。 雖廠房    為 獨 立之不動產,

                          且為  承  租之第三人所      興 建,不在拍賣之        列 ,惟因
                          查封後之占有不能對
                          除 該廠房    ,將土地點交拍定人  抗  債權人,拍定後,自得   (  法院  辦 理民事執  拆

                          行實務參
                                         地,債務人於查封後
                       3.   查封時土地為  考手冊  空  ,第  293  頁 ) 。    興 建 廠房  出
                          租與第三人使用,土地拍定後,執行法院得                     逕  行

                          將 廠房拆   除,點交土地於拍定人             (  司 法院  79.3.16
                          廳 民二   266  號函  ) 。
                       4.   債務人之土地於查封後,為第三人無權占有                   興  建
                          房屋  ,拍定人得聲請法院           拆  除 房屋  點交土地     (  臺

                          高院   92  年 法 律座談會   民執類第     26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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