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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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則第    138  條第  3  項規定,    「登  記標的物如     已 由 登
                       記  名  義人  申 請移轉與第三人並        已登   記  完畢  者,  登 記

                       機  關應即將無     從辦  理之事實     函復  法院   」  。依  據 上開
                       法條之規定,即有         可  能發  生已具   查封效力     卻 無 從辦
                       理查封

                                                            記
                                待取
                                                              機
                                                                  塗
                                                                關
                       轉  登  記,  登  記之情形,則債權人是否須先  得 勝訴確  定 判 決,聲請  登  訴  請  塗  銷移 銷
                       第三人之權利,並         辦妥  查封  登 記,始得     繼 續拍賣   ?
                   ( 二 ) 否定說  認 為,依查封相對效力之原理,               雖  不能於查
                       封效力發     生 時,  逕  行將第三人之      登  記  塗  銷,但執行
                       法院得不     待塗  銷 登  記  繼  續拍賣,  俟  拍定或債權人       承
                       受不動產時,得主張第三人之               登 記對債權人不       生  效
                       力為由,     直接持   權利移轉證書,聲請           登  記  機 關將第

                       三人之   登  記  塗  銷 逕 為 變  更 登 記  (  註二  ) 。 蓋 債權人於
                       拍定人
                       銷之  可  取  得所有權之前  宜  在此之前  既  有撤 訴  回  執行或其執行 銷買受人之移轉  被  撤
                              能,自不
                                                     塗
                                                   請
                       登
                       所有權時,再由執行法院 記,故債權人應  繼  續拍賣,  函 地  俟  拍定後拍定人 關  塗  銷買受人之  取  得
                                                   政機
                       移轉  登 記,   改 移轉  登 記於拍定人       (  註三  ) 。

                   ( 三 ) 肯 定說  認 為,  「 依土地法所為之       登  記有絕對    真 實之
                       公  信  力,  縱 使債務人之處分有無效之原因,在債權
                       人  未  提  起塗  銷 登 記之  訴  ,並得有  勝訴   之  確  定 判 決以
                       前,其    登 記仍不   失  其效力,債權人        殊難  以  該 不動產

                       之  登  記在實  施 查封以後為無效,         認  定第三人    尚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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