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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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第 138 條第 3 項規定, 「登 記標的物如 已 由 登
記 名 義人 申 請移轉與第三人並 已登 記 完畢 者, 登 記
機 關應即將無 從辦 理之事實 函復 法院 」 。依 據 上開
法條之規定,即有 可 能發 生已具 查封效力 卻 無 從辦
理查封
記
待取
機
塗
關
轉 登 記, 登 記之情形,則債權人是否須先 得 勝訴確 定 判 決,聲請 登 訴 請 塗 銷移 銷
第三人之權利,並 辦妥 查封 登 記,始得 繼 續拍賣 ?
( 二 ) 否定說 認 為,依查封相對效力之原理, 雖 不能於查
封效力發 生 時, 逕 行將第三人之 登 記 塗 銷,但執行
法院得不 待塗 銷 登 記 繼 續拍賣, 俟 拍定或債權人 承
受不動產時,得主張第三人之 登 記對債權人不 生 效
力為由, 直接持 權利移轉證書,聲請 登 記 機 關將第
三人之 登 記 塗 銷 逕 為 變 更 登 記 ( 註二 ) 。 蓋 債權人於
拍定人
銷之 可 取 得所有權之前 宜 在此之前 既 有撤 訴 回 執行或其執行 銷買受人之移轉 被 撤
能,自不
塗
請
登
所有權時,再由執行法院 記,故債權人應 繼 續拍賣, 函 地 俟 拍定後拍定人 關 塗 銷買受人之 取 得
政機
移轉 登 記, 改 移轉 登 記於拍定人 ( 註三 ) 。
( 三 ) 肯 定說 認 為, 「 依土地法所為之 登 記有絕對 真 實之
公 信 力, 縱 使債務人之處分有無效之原因,在債權
人 未 提 起塗 銷 登 記之 訴 ,並得有 勝訴 之 確 定 判 決以
前,其 登 記仍不 失 其效力,債權人 殊難 以 該 不動產
之 登 記在實 施 查封以後為無效, 認 定第三人 尚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