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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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則應以何       價 額 進 行 拍賣   ?

               討論意見:
               題 ( 一 ) 甲說:
                      不論   C 、 D  係何時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均                 只需

                  通 知 聲請執行在先之          A ,如   A  未於  期 限內依強制執行
                  法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聲請    拍賣  ,執行法院即應將
                  不動產   撤銷查封     , 返還   債務人。

               理 由:
                      債權人    C 、 D  聲請強制執行在後,依強制執行法第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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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法院  條規定,其等之執行程序應  只需  通 知 聲請執行在前之  併入  A ,且對 之執行程序,故  A  所為之
                                                     知
                                  C 、 D ,   故 毋庸
                                                 再通
                                                        C 、 D 。
                  通 知 ,效力及於
               乙說:
                      執行法院應通       知   A 、 C 、 D  三人,縱執行法院通          知
                  A  後,  C 、 D  始聲請強制執行,         只要  該不動產之執行程

                  序尚未終結       (  例  如尚未  撤銷查封     、或因調假扣押         卷  執
                  行,不得     撤銷查封     , 惟 已  核 發債權    憑證  予  A)  ,執行法
                  院即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補 行通  知

                  C 、 D 。
               理 由:

                                                 85
                      強制執行法第    文  ,其 80  立  法意  1  旨  ,  除原 年  10 則上不許為 月  9  日修正公  無益
                                       條之
                                              係
                    所新增之條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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