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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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則應以何 價 額 進 行 拍賣 ?
討論意見:
題 ( 一 ) 甲說:
不論 C 、 D 係何時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均 只需
通 知 聲請執行在先之 A ,如 A 未於 期 限內依強制執行
法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聲請 拍賣 ,執行法院即應將
不動產 撤銷查封 , 返還 債務人。
理 由:
債權人 C 、 D 聲請強制執行在後,依強制執行法第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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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 條規定,其等之執行程序應 只需 通 知 聲請執行在前之 併入 A ,且對 之執行程序,故 A 所為之
知
C 、 D , 故 毋庸
再通
C 、 D 。
通 知 ,效力及於
乙說:
執行法院應通 知 A 、 C 、 D 三人,縱執行法院通 知
A 後, C 、 D 始聲請強制執行, 只要 該不動產之執行程
序尚未終結 ( 例 如尚未 撤銷查封 、或因調假扣押 卷 執
行,不得 撤銷查封 , 惟 已 核 發債權 憑證 予 A) ,執行法
院即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補 行通 知
C 、 D 。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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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 文 ,其 80 立 法意 1 旨 , 除原 年 10 則上不許為 月 9 日修正公 無益
條之
係
所新增之條
布